【师德师风】南京邮电大学听课评价管理办法(20200924修订)
发布人:刘星  发布时间:2020-09-25   浏览次数:389

南京邮电大学听课评价管理办法(20200924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良好的教风和学风,不断加强和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规范听课评价管理,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听课评价范围

第二条  听课人员为校领导和职能部门中层干部,校本科督导、校研究生督导,教学单位领导、督导、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同行;被听课对象为我校当学期承担本科和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的所有教师。

第三条  听课评价的课程为本科课程中的理论课、实验课、实践性环节、体育课和研究生课程。

第四条  听课时间范畴自当学期开学第一节课起,至学期课程结束。

第三章  听课评价组织实施

第五条  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负责听课评价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  校领导和职能部门中层干部在全校范围内听课,听课课程自行选择,听课次数要求:

校领导每学期不少于3次,主管教学的副校长不少于5次;教务处处长、副处长每学期不少于5次;其他职能部门中层干部每学期不少于3次。

第七条  校本科督导在全校范围内听课,并据评估中心安排对开学第一堂课、上学期学生网络评教在教学单位排名后5%教师、督导听课评价良好以下教师、新开课教师,以及专业认证、专项调研等工作进行专项听课。

校本科督导听课次数要求:每学期至少16次(按每周1次,每学期16周计算);每学期至多80次(按每周5次,每学期16周计算)。

第八条  校研究生督导在全校范围内听课,并据评估中心安排进行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评价、专项调研等专项听课。

校研究生督导听课次数要求:每学期至少8次。

第九条  教学单位领导、督导、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同行听课由本单位负责落实和监控,听课评价范围为本单位当学期所有开设课程及其他教学单位为本单位学生所开设的课程。

教学单位领导听课次数要求:正、副院长(主任)每学期不少于5次;其他领导每学期不少于3次。

教学单位督导听课据《南京邮电大学教学督导组工作规定》进行。教学单位督导听课次数要求:每学期至少5次。

教学单位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和教学单位同行听课要求:倡导基层教学组织、同行间自主相互听课,加强教学信息交流,以听促教。

第四章  听课评价的基本要求

第十条  校督导、各教学单位督导听课需佩戴督导工作证。

第十一条  听课人员原则上须提前到达听课教室,不在一节课的中间进入教室,每次听完整的一节课,

中途离开。

第十二条  在听课过程中,关注学生出勤情况、上课时的注意力和参与度。关注教师课程教学效果以及结合课程教学立德树人、教书育人情况。

第十三条  关注教室的设备、设施运行状态以及教学现场周围的环境是否存在影响教学秩序的情况,并及时记录和反映。

第十四条  记录师生反映的问题与要求。

第十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整体评价教师课堂教学与效果,并在听课后与教师当面交流评价意见。

第十六条  在听评课系统中填写评价意见并及时提交评价表。听课评价意见需详实明确,有针对性,听课评价分数与评价意见保持一致。

第五章  听课信息反馈与处理

第十七条  评估中心对听课评价表中所反映的信息及时处理,并在评估中心网站反馈信息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  评估中心每学期在《教学质量季报》公布校领导、中层干部、校院督导听课情况,并对听课评价数据进行分析。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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